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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8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 年 7 月 13 日,姚建华先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 730,088 股;2009
年 11 月 29 日,姚建华先生与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姚建华先生受让洋浦同福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的东百集团流通股 24,426,390 股,我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上述股权过户手续于 2010 年 1 月 4 日办理完毕。截至
2010 年 1 月 4 日,姚建华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票 25,156,4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7.33%。从 2010 年 6 月 22
日开始(公告日满六个月之后),姚建华先生开始陆续卖出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截至 2010 年 7 月 4 日,
共计卖出股票 1,494,200 股。
    姚建华先生本次减持前,曾就短线交易买入卖出时点如何确定等相关事宜详细咨询了本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也未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误以为短线交
易“买入点时间”应自股权转让协议公告之日即 2009 年 12 月 3 日起开始计算,通知了姚建华先生,姚建
华先生随即按此意见卖出股票;但根据监管精神“买入点时间”应自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 2010 年 1 月
4 日开始计算,由此造成姚建华先生提前十二天卖出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姚建华先生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
至 7 月 4 日期间卖出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由本公司董事会收回。
    经确认,该部分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姚建华先生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至 7 月 4 日期间卖出的 1,494,200
股股票扣除交易佣金及印花税后的交易收入为 15,465,738.06 元(约为 10.35 元每股)减去持股成本
11,763,293.19 元(约为 7.87 元每股〕后所得收益为 3,702,444.87 元。姚建华先生承诺本公告之日起三日
内将该部分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经办人员的工作失误给股东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深表歉意,本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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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27 日
                                                                  -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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