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33,061.9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结合法院已查封冻结百富源、李小明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本次判决结果,已查封冻结的股份基本确定能够收回,其公允价值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现金补偿款预计可收回金额及时间尚不确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百富源”)、李小明(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01民初5312号】。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吉01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汉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27809.90万元;
二、被告李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2854股;
三、被告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0307股;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896元,由原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501元、被告张汉鸿负担1090333元、被告李小明负担35040元、被告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负担420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汉鸿、李小明、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496.56万元,公司均为原告,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结合法院已查封冻结百富源、李小明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本次判决结果,已查封冻结的股份基本确定能够收回,其公允价值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现金补偿款预
计可收回金额及时间尚不确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5312号】。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