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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小股东的股权事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相关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赵晓明 陈立新 曾旻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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