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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迪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需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议事规则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六)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向总经理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等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二)由总经理办公室初审,符合战略委员会审议要求的,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评审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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