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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迪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五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通过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以控股或者全资子公司自身的名义并以自身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根据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文件或协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值交易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框架方案。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负责人复核后,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经营管理层报告。

(四)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前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开展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经营管理层。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具体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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