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39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被担保人均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嘉兴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芯能”)、杭州科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洁”)、绍兴上虞智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智恒”)、海宁日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日力”)。
? 担保金额:嘉兴芯能4,560万元、杭州科洁2,780万元、上虞智恒4,945万元以及海宁日力3,820万元,均在股东大会对外担保审批额度内。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对外担保全部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36,893.31 万元(此处担保总额为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0.85%;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336,893.31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0.85%。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度。由于公司投资运营分布式电站业务的特性,公司每在一个新地区投资运营分布式电站项目,基本都需要在当地设立全资项目子公司。当前公司已有近80家全资子公司,后续随着公司业务的继续拓展,预计全资子公司数量会继续增加,相应产生的全资子公司融资需求又会需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考虑到公司上述业务特性和便利全资子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授权公司可以在上述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在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包括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部分以及调剂给资产负债率超70%的全资子公司。如在担保有效期内发生新设、收购等情形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新设立的或被收购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今,公司为担保额度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嘉兴芯能、杭州科洁、上虞智恒、海宁日力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为16,10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台州芯能、能发电子、上虞朝晟、嘉兴科洁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按子公司实际借款额计)为14,950.84万元。本次担保具体如下:
被担保人名称 | 嘉兴芯能 | 杭州科洁 | 上虞智恒 | 海宁日力 |
担保人名称 |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新增担保发生额(万元) | 4,560 | 2,780 | 4,945 | 3,820 |
累计担保余额(万元) | 4,203.77 | 2,606.92 | 4,365 | 3,775.15 |
累计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2.38% | 1.48% | 2.47% | 2.14% |
本次新增担保 | 嘉兴银行股 | 嘉兴银行股份 | 交通银行股 | 中国农业银 |
债权人名称 | 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 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 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 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
担保原因及范围 | 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担保合同项下各项借款、融资及其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等。具体范围以各担保合同内容为准。 | |||
担保期限 | 三年 | 三年 | 三年 | 三年 |
是否有反担保 | 否 | 否 | 否 | 否 |
年度已批准新增担保预计总额度(万元) | 6,000 | 5,000 | 8,000 | 7,000 |
剩余新增担保预计额度(万元) | 1,440 | 2,220 | 3,055 | 3,180 |
逾期担保情况 | 无 | 无 | 无 | 无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嘉兴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项目子公司,主要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N208B成立日期:2016年9月18日注册资本: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花罡注册地址: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东路东侧、友谊路南侧18号创业中心大楼六楼东侧经营范围:太阳能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批发;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该公司总资产为7,267.49万元;负债总额为3,913.0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633.7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507.95万元;资产净额3,354.40万元;营业收入1,227.70万元;净利润409.15万元。
(二)杭州科洁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项目子公司,主要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YX56A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8日
注册资本: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花罡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八路101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维护;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批发;光伏发电技术咨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该公司总资产为5,192.56万元;负债总额为3,180.1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893.1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555.30万元;资产净额2,012.42万元;营业收入795.31万元;净利润308.65万元。
(三)绍兴上虞智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项目子公司,主要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BWYR3G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2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精路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该公司总资产为9,782.24万元;负债总额为5,986.8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4,640.7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30.30万元;资产净额3,795.37万元;营业收入1,709.39万元;净利润589.42万元。
(四)海宁日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项目子公司,主要从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EQD63
成立日期:2017年7月17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8号1号楼203(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运行维护及其信息和技术的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太阳能微电网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服务;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多晶硅和单晶硅材料制品、光伏电池片、太阳能组件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该公司总资产为7,020.84万元;负债总额为3,929.9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3,924.8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548.13万元;资产净额3,090.93万元;营业收入1,212.11万元;净利润375.57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嘉兴芯能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3年4月11日至2033年4月11日。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陆拾万元整(小写¥45,600,000.00)及依据主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
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人知晓并同意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用途包括借新还旧。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途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 若单笔债务约定债务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杭州科洁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3年4月11日至2033年4月11日。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捌拾万元整(小写¥27,800,000.00)及依据主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人知晓并同意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用途包括借新还旧。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途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 若单笔债务约定债务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上虞智恒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被担保主债权: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3年4月12日至2031年12月2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最高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仟玖佰肆拾伍万元整。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3、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屆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海宁日力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被担保主债权: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贰拾万元整。外币业务,按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所有信用业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防合文书或者凭证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由于公司投资运营分布式电站业务的特性,公司每在一个新地区投资运营分布式电站项目,基本都需要在当地设立全资项目子公司,而各全资项目子公司拓展、壮大业务规模需要资金支持从而产生相应的融资需求。基于公司上述业务特性,由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嘉兴芯能、杭州科洁、上虞智恒、海宁日力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有利于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及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是必要且合理的。嘉兴芯能、杭州科洁、上虞智恒、海宁日力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对外担保全部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36,893.31万元(此处担保总额为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0.85%;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336,893.31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0.85%。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