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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新材料”)建立了互保关系,互为对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们对此已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认为互保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李晓玲 陈来 杜杰 吕斌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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