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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

1. 2023年半年度,公司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担保决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30%,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0,394.7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47%。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破碎筛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相关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3年8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晓东季立刚徐兵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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