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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箭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40,928.39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针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5,3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针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3.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付国章 任振川

林建生 李 斌

2023年8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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