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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行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苏州银行行长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会议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二、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苏州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调动人员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方案结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制定,能更好地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23年上半年,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不存在其它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晓春、范从来、兰奇、李志青、陈汉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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