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参股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管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与参股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魏宝康先生、盛晓霞女士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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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杰 汪立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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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伟 缪建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