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柒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

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

新晨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

公司对本次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更正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更正的事项。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雷波涛

何 明

陈 波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