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而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变更日期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 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解释第16号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