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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预案》,同意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542,926股库存股,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并于2019年11月05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28)。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5.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

销。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截至2020年10月2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661,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最高成交价为131.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0.37元/股,成交金额为1,002,128,680.79元(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二、注销剩余回购股份的原因及内容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1年8月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的股票。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帐户”中所持有的9,118,384股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9月9日非交易过户至“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股计划”专户,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持有公司股票余额 542,926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上述剩余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期限即将届满,公司拟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542,926股进行注销。

三、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06,988,000股变更为1,506,445,074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277,9860.28%4,277,9860.2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502,710,01499.72%1,502,167,08899.72%
合计1,506,988,000100.00%1,506,445,074100.00%

注:本次注销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本次注销剩余回购股份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上述股份注销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注销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符合《公司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

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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