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查阅本次审议事项相关资料,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在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未新增对外担保情况,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迎春、夏成才、蒋国良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