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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除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2023年4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子公司美国延江、延江控股、延江国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继续为前述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贸易融资额度,融资租赁或向供应商申请采购账期额度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拟为美国延江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1,000万美元(该担保额度包含上期已发生、延续到本期的担保额及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拟发生的担保额,即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公司为美国延江提供的担保额度都将不超过 1,000万美元);公司拟为延江控股和延江国际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2,000万美元(该担保额度包含上期已发生、延续到本期的担保额及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拟发生的担保额,即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公司为延江控股和延江国际合计提供的担保额度都将不超过2,000万美元),本次担保期限为至2024年6月30日止。

其中,美国延江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共持有美国延江65%的股权。当本公司为美国延江提供担保时,美国延江的少数权益股东DCT Holding LLC(持有美国延江30%的股权)将按担保额度的30%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美国延江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延江控股和延江国际为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公司对该等子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且公司为美国延江提供担保时,美国延江的少数权益股东DCT Holding LLC将按担保额度的30%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此,公司为前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将用于上述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贸易

融资额度,融资租赁或向供应商申请采购账期额度等业务,有利于保障各子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美国延江、延江控股和延江国际提供担保,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王颖彬常智华

签字日期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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