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持续督导机构”)作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规院”、“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对深水规院拟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6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0,4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793,460.51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60001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2021年7月26日实际到位募集资金: | 220,440,000.00 |
减:承销保荐费 | 26,415,094.35 |
2021年7月26日募集资金实际入账金额: | 194,024,905.65 |
减: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 32,818,608.00 |
减: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 | 10,413,520.56 |
减:支付总部建设项目投入 | 95,839,494.00 |
减:支付发行相关费用 | 8,817,924.58 |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银行手续费净额 | 530,593.22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 46,665,951.73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 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总部建设项目 | 17,479.35 | 12,865.81 | 73.61% | 2023年6月30日 |
合计 | 17,479.35 | 12,865.81 | 73.61% | — |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总部建设项目”目前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总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调整至2024年8月30日。
(二)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审慎的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总部建设项目”自取得建设用地后,公司按程序积极推进建设工作,但由于建设过程中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对可开工时间和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使得项目整体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目前项目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预计2023年8月底启动主体建设竣工验收相关程序,考虑二次装修、办公家具购置等配套建设工作的时间计划,预计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
后续公司将继续全力推进项目的建设工作,力争早日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四、募投项目“总部建设项目”延期的影响
“总部建设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总部建设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五、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变的情况下,将“总部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8月30日。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仅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总部建设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目前的实际建设进度、后续建设计划等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总部建设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延长募投项目“总部建设项目”实施期限。
六、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延长“总部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荣波 吴军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