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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规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专用账户存储管理、专款专用。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总部建设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目前的实际建设进度、后续建设计划等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总部建设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

发展规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延长募投项目“总部建设项目”实施期限。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志平 郭晋龙 傅曦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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