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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除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违规对外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4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曹惠民 李建军 黄晓倩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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