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未进行其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3、公司已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查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补选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张锦慧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政、杨梅、彭建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