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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相关情况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2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相关情况

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兰志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相关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声明》及吴立洲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相关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声明》。兰志炎先生的配偶杨静女士于2023年7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共计400股;吴立洲先生配偶的母亲林文英女士于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8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共计3,780股。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兰志炎先生、吴立洲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两位高级管理人员前,公司的社会公众持股为2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第(二十五)项,杨静女士和林文英女士继续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导致了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兰志炎先生已督促杨静女士于2023年8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400股;吴立洲先生已督促林文英女士于2023年8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3,78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静女士及林文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0股。其中,林文英女士不属于短线交易的特定身份投资者,本

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杨静女士于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杨静女士交易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杨静女士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杨静女士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方式成交数量 (股)成交价格 (元/股)成交金额(元)
2023.07.18买入集中竞价40048.0319,212.00
2023.08.28卖出集中竞价40039.51215,804.80

杨静女士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是400股,短线交易所得为-3,407.20元【计算方法:(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交易股数=(39.512-48.03)×400=-3,407.20元】,故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静女士持有公司股票0股。

二、前述事项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兰志炎先生及杨静女士、吴立洲先生及林文英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经了解,杨静女士及林文英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买入公司股票,且前述买入股票发生在兰志炎先生、吴立洲先生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在兰志炎先生、吴立洲先生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杨静女士及林文英女士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社会公众,其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导致公司社会公众持股低于25%,如不及时处理公司将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为维护公司的上市地位及全体股东利益,兰志炎先生及时督促杨静女士卖出了相应股票,吴立洲先生及时督促林文英女士卖出了相应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兰志炎先生之配偶杨静女士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杨静女士的本次交易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本次行为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经向兰志炎先生了解,其本人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的相关情况,本次买入行为系杨静女士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本次买入交易发生在兰志炎先生被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且交易前后兰志炎先生并未告知杨静女士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杨静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兰志炎先生的意见,本次交易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同时,由于杨静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充分了解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情况而造成本次短线交易,其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的情况。

3、兰志炎先生及吴立洲先生对其亲属上述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在今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并落实督促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兰志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相关情况

的说明及致歉声明》;

2、高级管理人员吴立洲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相关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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