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
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晓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8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460,645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46,064,5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6,197,245.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9,867,254.2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186号《验证报告》验证确认。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及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材料生产体系扩建项目 | 33,126.98 | 25,331.00 |
2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21,753.45 | 18,489.00 |
3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8,245.00 | 4,851.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5,935.45 | 5,935.45 |
合计 | 69,060.88 | 54,606.45 |
三、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
(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境外资金支付事项,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拟增加全资子公司蓝晓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蓝晓”)作为共同实施主体,投资方向、投资总额、投资内容均不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增加前实施主体 | 增加后实施主体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公司 | 公司、香港蓝晓 |
香港蓝晓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蓝晓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8年12月13日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SUITE 603,6/F HANG PONT COMMERCIAL BUILDING 31 TONKIN ST CHEUNG SHA WAN KL |
注册资本 | 5,000万港币 |
公司股东 | 蓝晓科技出资比例100%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二)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材料生产体系扩建项目”的实施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开展,拟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增加前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材料生产体系扩建项目 | 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南北四号路西侧、西高路北侧(陕(2019)高陵区不动产权第0005306号) | 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南北四号路西侧、西高路北侧(陕(2019)高陵区不动产权第0005306号);西安泾河工业园 |
项目名称 | 增加前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北区)东西七横路北侧(高国用(2015)第10号) |
(三)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原因及相关情况
公司产品在新能源金属提取领域具有良好的业务前景,在实际业务推进中,营销区位选择、研发投入均需根据潜在客户的资源属性、工艺特点针对性开发,并根据新技术市场化程度逐步丰富公司研发储备,从而更好地支撑公司产品的创新研发及市场开拓。受宏观经济波动及国际环境变动等影响,为了控制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研发及营销活动的精准性,保证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并谨慎研究,拟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原建设期/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现建设期/调整后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2年 | 2025年12月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 |
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2023年12月 |
四、对公司的影响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雒晓伟 | 邵鹤令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