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晓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8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460,645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46,064,5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6,197,245.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9,867,254.2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186号《验证报告》验证确认。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及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自有外汇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合同或协议及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
部门、采购部门负责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投资项目、付款方式,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中的付款方式和额度办理外汇款项支付;
2、财务部按月编制项目当月外汇资金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每月月末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董事长审批并且保荐代表人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自有资金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投入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等额转入公司其他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存款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存款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合同或协议及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付款审批程序;
2、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投资项目名称及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款项并编制汇总明细表,每月月末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董事长审批并且保荐代表人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投入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等额转入公司其他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
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外汇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本次使用自有外汇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应付款项,再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等额置换。我们认为上述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外汇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汇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雒晓伟 | 邵鹤令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