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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晓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国际贸易业务采用外币结算,伴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增加,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更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含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动应对外汇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含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如美元。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二)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含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授权期限内业务发生额不超过5,00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授权期限及产品期限

本次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公司(含子公司)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笔交易的存续期不得超过12个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董事会授权期限,则董事会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文件。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含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施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审批权限、信息保密和风险处理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雒晓伟邵鹤令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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