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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良好执行,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

2、截止2023年6月30日,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子公司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米特加(淄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林浩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补选林浩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2021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30%已解除限售,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

21.94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000股调整为42,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王 磊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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