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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结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

1.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 公司和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4.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每股

6.2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万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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