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情况如下: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1,079.41万元,占公司2023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00%。全部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风险处于可控范围。该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二、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相关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当期生效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相关期权。
独立董事:曹文炼、沈翎、周黎亮、李兴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