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预计执行新准则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