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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3年上半年公司除与关联方(《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口径)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和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合计28.04亿元,实际担保余额13.10亿元,未发生担保损失。具体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提供7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和5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两项合计实际担保余额为12亿元,担保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不超过3.25亿港元银行贷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将仅供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清

算使用,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1.10亿元;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江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5亿港元担保,该担保仅适用于长江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为开展债券自营业务而发生的向授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申请、业务办理等相关事宜,报告期内该担保额度未实际使用。

上述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期限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史占中、余 振、潘红波、张跃文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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