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自报送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
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以下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
(一)各系统管理层经营与讨论分析会(包括担不限于营销系统、制造系统、 职能系统管理层组织召开的经营与讨论分析会、定期工作例会等);
(二)其他与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相关的各项重要会议;
(三)年度经销商大会、供应商大会;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要事项相关的各项重要会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及后续培训。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