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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杰微纤: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本着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相关简历及资料。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相关人员均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此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仲鸿天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沈松先生、仲湘聚女士、黄亚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黄亚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程晓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李思远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进行了审慎的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2023年半年度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郎溪远华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1,4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为郎溪远华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0万元。不存在为其他法人组织

及其他关联人提供实际担保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对外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尤敏卫 颜世富 王建明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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