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公司董事会从实际情况出发,基于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实际运营情况和2023年全年经营业务预测做出的客观判断,既保证了公司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又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 攀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