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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记者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应及时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形式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复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告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起草临时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投资者接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来访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在核查中发现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建立: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十)投诉处理: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

专门的培训活动。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并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三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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