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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若该事项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批露的信息,原则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决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存在特殊情形时,可直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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