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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陆叶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陆叶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公司关于聘任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们同意聘任陆叶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自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经深交所资格备案无异议后,聘任正式生效,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陆叶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拟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程飞龙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程飞龙先生此前已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熟悉公司业务和发展情况,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程飞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提名和拟增补程飞龙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增补程飞龙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将拟增补程飞龙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之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由原来已审批的不超过3.00亿元增加至不超过8.00亿元,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侃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

黄荷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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