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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和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法定的持续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公司《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之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

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企业的负责人;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各方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漏或公开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没有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的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逾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并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具体组织起草编制;

(二)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发布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宜;

(五)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总经理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义务人。

(二)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对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由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披露的情况及文稿以内部通报形式发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企业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

(五)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如下:

由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向监管部门办理披露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等事宜,分别由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审核后签字、提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对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特别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由董事会秘书签发,交由网站运营部门发布;遇公司内部沟通交流中如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后,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总经理、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公司总经理、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及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直接责任人;

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定期收集公司及企业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企业应当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动报告涉及及可能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内部信息,以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第一时间知情权,任何人不得隐瞒、阻挠、限制或拒不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并对其采集决策信息予以全力配合。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指定的与媒体、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沟通的责任人,未经董事长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发布公司信息及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评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负责协调、组织和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办法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九)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本办法的相关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学习培训,并将

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七条 经理机构的责任:

(一) 经理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必须保证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经理机构应责成公司各部门,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十七条之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应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三) 经理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各企业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企业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企业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各企业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 公司各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企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企业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出台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制定与公司实际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评价、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宜。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责任

(一)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公司财务部、发展战略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部门,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络与沟通。

(三)子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机构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其所属公司重大事项的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指:主要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24小时内),附送研究论证必要资料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以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通过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必须确定一名董事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的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责任。

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对公司董事会有报告义务。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七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地积极主动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五)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

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八)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必须于合同签署日之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留存。

第四十一条 股东的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办法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部门,可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六章 信息沟通与披露媒体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会、路演、回访参观、接受调研、定期见面会等多形式、多方式的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坚持对不同投资者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提供内幕信息,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专线电话,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在与股东沟通过程中,要履职尽责,持续改善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在回答股东咨询时,要坚持热情、审慎的原则,不得泄露未经披露的信息,否则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责任。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凡属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需由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均属保密信息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均属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未披露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必要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在信息

披露工作部门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第五十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邮编:

150090。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东咨询电话:0451-55195980;传真:0451-55195986;董事会秘书电子信箱:600598@hacl.cn。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不一致之处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黑北农发〔2014〕21号,2014年8月22日印发,2015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第二次修订)同时废止;公司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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