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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常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独立董事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7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以及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00.00 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以及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通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基于其经营和业务的发展需求,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通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范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范围变更系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进行的,有利于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范围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投资金额、实施主体以及实施方式等,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范围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等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净利润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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