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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8日,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对《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定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非经常损益情况编制的《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3]0014498号《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樊培银、张世兴、马广林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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