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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燃气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宜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查询结果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二零二三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深圳燃气”)的委托,担任深圳燃气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克”)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上市公司就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查询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查询结果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上市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依据中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分拆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分拆相关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是上市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查询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查询期间为深圳燃气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至《深圳燃气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1年10月28日至2023年8月11日,以下简称“查询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斯威克直接控股股东深圳深燃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深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鲲鹏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斯威克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下同)。

三、本次分拆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查询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查询期间买卖深圳燃气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查询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累计买入 股数累计卖出 股数查询期末 结余股数
1王文杰深圳燃气董事长0137,3000
2夏卫国深圳燃气党委办主任10,000150,9000
3高 杰深圳燃气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斯威克董事长5,2005,2000
4李书涛深圳市深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30020,30010,000
5刘竞斌深圳市深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4,50014,5000
6丁兆强深圳市深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35,00095,6000
7谭源欣深圳燃气办公室经理01,8000
8陈国尧斯威克独立董事174,300186,6000
9郭婷婷深圳燃气曾任副总裁郭加京子女5,5005,5000
10李良巧深圳市深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书涛母亲36,00018,00018,000
11毛爱敏斯威克保荐机构经办人员毛凌馨父亲21,70050,0000
12林 雁斯威克保荐机构经办人员毛凌馨母亲1,20023,0000

注1:查询期末结余股数为无限售流通股股数。注2:王文杰先后于2022年1月、2023年2月累计卖出深圳燃气(601139.SH)137,300股。王文杰2018年5月至2023年6月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3年6月26日起至今任深圳燃气董事长。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王文杰、夏卫国、高杰、李书涛、刘竞斌、丁兆强、谭源欣、陈国尧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在查询期间买卖深圳燃气股票的行为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该等交易与本次分拆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除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形外,查询期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深圳燃气股票的情形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深圳燃气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深圳燃气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3、在本次分拆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深圳燃气的股票交易。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郭婷婷、李良巧、毛爱敏、林雁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深圳燃气本次分拆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任何有关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知悉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深圳燃气股票的建议。

2、本人在查询期间买卖深圳燃气股票的行为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该等交易与本次分拆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除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形外,查询期间内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深圳燃气股票的情形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深圳燃气股票的情形。

4、在本次分拆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深圳燃气的股票交易。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查询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均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查询期间买卖深圳燃气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且在前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核查对象在查询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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