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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八月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的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经理层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提请董事长决定拟向子公司派遣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生产经营工作及相关具体工作;

(五)对于公司重大事项,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经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总经理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总经理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自行到其他公司

兼职的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兼职行为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履行职责,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董事会决议,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及公司相关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与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事项,经总经理批准,可升格为总经理办公(扩大)会,参加人员扩大到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各类专题事项。

公司董事及监事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在授权范围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二)听取公司职能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三)布置工作并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解决公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研究讨论、统筹协调生产、经营、财务、人才、技术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各类专题事项;

(六)决定总经理职责权限内的其他事项;

(七)决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经理层其他成员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总经理决定是否上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 1-3 日提交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别、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和记录文件由公司总经办负责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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