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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电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白沙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沙湾包装”)及浙江晨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科技”)拟继续向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港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独山港支行”)申请授信融资,公司拟以自有资产继续为全资子公司的授信融资提供担保:

1、公司拟继续为白沙湾包装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00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公司拟继续为晨光科技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00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均为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上述授信融资均为原授信到期后的续展。

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授信额度项下单笔借款存续期超过前述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借款期满之日。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次全资子公司白沙湾包装及晨光科技向关联方农商行独山港支行申请授信融资的关联借款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若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金额(含本次批准的拟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25%,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无需发表独立意见。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于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海良 张亮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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