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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具体情况如下: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185.83万元(日元汇率按100:5.0094折算,美元汇率按1:7.2258折算);公司为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债务余额为人民币6,227.28万元,系根据子公司经营资金的实际需要,对其银行贷款进行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北京江丰同创半导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向控股子公司晶丰芯驰(上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芯驰”)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控股子公司晶丰芯驰的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关联董事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于泳群女士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在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和于泳群女士已回避表

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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