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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8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分别以
   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会议通知及文件。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
   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的决议。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修
   改《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
      (一)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4,000,000
   元”,拟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42,200,000 元”。
       (二)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4,000,000 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拟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1,942,2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为分配股票红利或派发现金股利;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拟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
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此事项提请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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