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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8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 2012 年 5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认
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
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文件要求,我公司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通知》
内容进行学习研究,确认了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李冰先
生,具体工作实施人为财务总监彭建强先生、董事会秘书冯强先生。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从
股东回报规划安排、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完
善上做了专项研究论证,确认适合公司未来发展的现金分红事项决策
程序,具体如下: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利润分配方式为分配股票红利或派发现金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历年现金分红情况
    自公司 1997 年上市 15 年来,公司高度重视回报股东,每年坚持
了现金分红政策,共向股东派发现金 50.23 亿元。具体见下表:
                                                        占当年净利
 年度            分配方案        分派现金股利(万元)
                                                        润比例(%)
 1997    每 10 股派 2 元                    11,700.00       163.23%
 1998    每 10 股派 1.9 元                  11,115.00        87.46%
 1999    每 10 股派 1.26 元                  7,371.00        84.60%
 2000    每 10 股派 1.3 元                   7,605.00        80.96%
 2001    每 10 股派 5 元                    29,250.00        77.73%
 2002    每 10 股派 1 元                     5,850.00        10.52%
 2003   每 10 股派 10 元转增 10 股         62,250.00    80.47%
 2004   每 10 股派 6.5 元                  80,925.00   121.05%
 2005   每 10 股派 6.5 元                  80,925.00   118.23%
 2006   每 10 股派 3 元                    37,350.00    52.87%
 2007   每 10 股派 2.39 元                 29,755.50    46.16%
 2008   每 10 股派 2.4 元                  29,880.00    52.15%
 2009   每 10 股派 2.2 元                  27,390.00    59.52%
 2010   每 10 股送 2 股派 0.3 元           28,635.00    69.80%
 2011   每 10 股派 3.5 元转增 3 股         52,290.00   122.64%
 合计                                  502,291.50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现金分配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公司现金分配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每年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二)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20%,且未来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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