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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监事任职资格

(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3)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发生下列情形时除外:

(1)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2)不可上诉的法院裁判要求时;

(3)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时;

(4)保密内容在披露前已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时;

(5)公众利益有要求;

(6)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公众利益有要求”是指:公司的某些/项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项机密信息直接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要求监事履行作证义务的情形;“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是指:该监事的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犯,除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公司秘密以外,该监事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得到合法救济,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明确要求该监事向其披露涉及公司秘密的情形。在发生前述两种情形时,监事应要求获知该秘密的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采取合理且恰当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进一步扩散。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七)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自出任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选举

1、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2、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更换

1、监事会换届时,新任监事候选人由原任监事会提名;监事会职位因监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1)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2)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3)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3、发生前款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十条辞职

1、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余任/前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4、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5、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会组成

1、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2、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职权

1、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

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2、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4)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5)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6)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7)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8)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

1、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2、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

1、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方面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会议出席

1、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可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召开方式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表决方式和通讯表决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监事,并且每位监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审议程序

1、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2、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3、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决议

1、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2)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3)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4)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5)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7)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4、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表决方式

1、监事会的表决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2、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会议记录

1、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2、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3、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

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4、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二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释义

1、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指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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