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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按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成员了解到公司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5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六章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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