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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按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成员了解到公司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

面、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进行通知。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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