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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科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它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七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八条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上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上交所同意。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科创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的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第十八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十九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第二十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

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十一条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根据公司的发展

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二十二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

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衍生品投资、创业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

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科创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个交易日内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

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投资产品不得抵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第二十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金额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

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第二十八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

承诺相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

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科创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科创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第三十四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称为“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第三十六条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

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相关责任人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董事会应立即制定本制度的修订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解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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