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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等给予配合(工作流程见附件1)。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参照上述要求送达公司。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并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第十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2),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告知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知悉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有

义务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确定本单位的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及时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等情况。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事项的,应分阶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3),相关档案材料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与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不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以下事项和情形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汇总和报备工作。

1、涉及公司的重大并购重组事项;

2、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事项;

3、股权激励计划;

4、编制定期报告;

5、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重大交易事项;

7、证券监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内幕信息事项。发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和情形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5)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水昂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应将该外部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附件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2: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适用)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股东及其它相关方适用)

4: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5: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6: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1、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在信息报送前到董秘处填写外报信息保密提示专用章登记表,所报文件首页加盖公司“外报信息保密提示专用章”;相关部门需在事项完成(报送)后2个工作日内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的回执交董秘处备案。

2、公司各部门,在发起或组织包含内幕信息内容的会议时,负责对与会人员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工作,并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知情人档案报送公司董秘处。

3、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填写关于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相关事项履行完毕(会议结束、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盖章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公司董秘。

4、公司董秘负责对登记表、档案等归档、汇总备查。

注:不涉及外报的内幕信息,无需填写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适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法人、政府部门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或部门职务或岗位所在单位与本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原因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1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政府部门只需填写知悉时间和知悉原因及方式两栏;知情人为自然人,登记即视其已知晓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负有保密义务。

2.填报获悉原因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文件传递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股东及其它相关方适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知情人姓名知情人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获悉原因及方式所知悉的信息内容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1注2注3注4

公司(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公司(机构)盖章:

注:1.政府部门只需填写知悉时间和知悉原因及方式两栏;知情人为自然人,登记即视其已知晓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负有保密义务。

2.填报获悉原因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文件流转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填写本单位负责登记人的名字。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单位/个人:

今公司有(事项名称)处于阶段,您/贵单位作为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请自觉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该事项的保密工作。

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将受到以下措施的约束:

1、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特此告知。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章)

年月日

附件5(1):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内幕信息事项:

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时间参与筹划的人员名单参与人员签字处筹划决策方式登记时间登记人
节点1:
节点2:
节点3:

注:1.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一般分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5(2):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交易所格式)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法人、政府部门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或部门职务或岗位所在单位与本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原因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报送日期: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对您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特此函告。

保密提示函回执(登记表)报送材料名称:

送达单位名称:

接收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送达/接收时间接收人送达人

本人(单位)说明:已经了解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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