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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关于2023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决策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德步

任 斌

额尔敦陶克涛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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